1,國有資產處置,是指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。包括:調撥、轉讓(含捐贈)、出售、置換、報損、報廢、核銷等?!?span>
2,國有資產的處置范圍:(1)閑置資產;(2)低效運轉和超標準購置的資產;(3)因技術原因并經科學論證,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;(4)因單位分立、撤銷、合并、改制、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權屬變化的資產;(5)盤虧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;(6)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; ?。?span>7)依照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處置的其它資產。
3,國有資產的處置,由資產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,資產管理領導小組進行核實,單位分管領導簽字認可;處置資產超過10萬元的,由單位辦公會議通過,按規定上報上級資產管理部門。
4,對盤虧、遺失、被盜等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損失的,應當查明原因,收集相關證據,資產管理小組應當及時匯總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。
5,資產處置過程中,資產管理員應進行全程跟蹤,待處置流程完成后,根據上級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,確保帳帳相符,賬實相符。
長沙市長郡中學(公章)